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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85,785,98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红利31,715,719.7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31.25%,剩余的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此外,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别的形式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下属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C3670)。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汽车行业企业凝心聚力、砥砺前行,创造出令人瞩目的业绩,多项指标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推动汽车行业实现了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成为拉动工业经济稳步的增长的重要动力。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3年,汽车产销累计完成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2%,产销量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实现两位数较高增长。其中,乘用车市场延续良好增长态势,为稳住汽车消费基本盘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612.4万辆和2606.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6%和10.6%;商用车市场企稳回升,产销回归400万辆,产销分别完成403.7万辆和403.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6.8%和22.1%;新能源汽车继续保持迅速增加,产销突破900万辆,产销分别完成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5.8%和37.9%,市场占有率达到31.6%,高于上年同期5.9个百分点。其中,新能源商用车产销分别占商用车产销11.5%和11.1%;新能源乘用车产销分别占乘用车产销的34.9%和34.7%,成为引领全世界汽车产业转型的重要力量;汽车出口再创新高,全年出口接近500万辆,有效拉动行业整体迅速增加。(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专注于实现汽车零部件的轻量化,主营业务为车身结构零部件及防撞系统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公司基本的产品包含金属零部件和非金属零部件两大类。除汽车零部件外,公司也生产少量汽车零部件相关的模具。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未出现重大变化。

  公司基本的产品包含金属零部件和非金属零部件两大类,金属零部件包括仪表板骨架、防撞梁、门槛、EV电池下壳体、EV电池上壳体、副车架以及其他车身冲压件等;非金属零部件包括前端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EV电池上壳体、电瓶托盘、轮罩等。除汽车零部件外,公司也生产少量汽车零部件相关的模具。

  1、公司金属零部件最重要的包含仪表板骨架、防撞梁、门槛、EV电池下壳体、EV电池上壳体、副车架以及其他车身冲压件等。金属零部件图示及主要用途如下:

  2、公司非金属零部件包括前端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EV电池上壳体、电瓶托盘、轮罩等。非金属零部件图示及主要用途如下:

  对于钢材铝材类金属原材料,公司实际生产中会综合销售订单、销售预测信息、采购周期、生产计划及库存等因素进行采购。因账期、服务、交付等原因,公司通过第三方经销商采购大部分金属原材料。公司做月度、季度或半年度询比议价,确定供应商,采用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

  热塑、热固类材料,如PP、玻纤增强材料,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采取年度锁定价格,每年初根据项目整体情况,商定新一年度价格。通过逐月签订详细规格的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进行采购。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在取得产品订单并签署框架合同后将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提交研发部门按照下游整车制造商的要求做相应的工艺设计和模具开发,在通过整车制造商或一级零部件供应商生产批准程序(PPAP)后由生产部视订单的详细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

  公司目前采用区域性管理模式,实行大客户经理制。公司销售均为直销,不存在经销情况。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客户新项目的议价、承接和量产产品的订单承接及销售服务。公司在与整车制造商的合作过程中一般会用“一品一点”配套模式,即一款零件只由一个零部件厂商供应。

  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掌握轻量化前沿技术,并成为专业的轻量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在材料方面,经历了从高强钢、超高强钢、铝合金板材及型材到多种玻纤增强复合材料的单独及组合应用;同时,公司已与国内外先进的汽车零部件厂商、模具厂商、材料厂商保持着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进行深度交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产品研究开发效率和质量,并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领域进行研究。在工艺方面,具备冲压、辊压、液压成型、铝挤压成型、热成型、激光焊接到挤出、热压和注塑等多种生产的基本工艺。此外,企业具有自主设计的研发体系,经历多年发展,已经为国内合资品牌及自主品牌的整车厂设计开发一百多个轻量化零部件。

  公司重要客户主要为中高端车型的优质主机厂,与包括一汽大众、北京奔驰、华晨宝马、沃尔沃亚太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司也在逐步推广以新能源车为主的新兴主机厂客户业务,客户结构不断丰富。公司凭借对轻量化材料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经验,依靠良好的制造能力和设计能力,慢慢的变成了行业内完整的车身轻量化解决方案提供者。

  我国汽车行业快速地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交通、环保、能源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国家逐渐重视节约世界资源、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指引下,汽车轻量化以及新能源汽车成为了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新方向。

  汽车轻量化后车辆加速性提高,车辆控制稳定性、噪音、振动方面也均有改善。因此,车身重量的降低将对整车的燃油经济性、车辆控制稳定性、减少废气排放都有显著效果。随着汽车从传统燃油型向新能源转型,整车厂商对零部件供应商又提出了技术创新及优化工艺的新要求。零部件行业的长期发展向好势头不变,仍有较大的发展机遇。公司将顺应市场趋势在轻量化方向上继续发力,利用公司的研发实力,将不同的轻量化产品组合,打造出更轻量化的车身结构件和安全件。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842,815.63万元,同比增长6.28%;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权益425,891.40万元,同比增长15.72%。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31,813.32万元,同比增长4.3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50.09万元,同比增长73.89%;实现总利润12,926.90万元,同比增长50.06%。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做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31.04万元。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6,004.9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24,926.07万元,于2021年4月9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5,630.38万元。2023年度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2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4日对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48,030.76万元。2023年度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两个问题造成:一是公司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发行费金额尚未置换,金额为-212.99万元;二是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尚未置换,金额为-12,274.49万元。上述置换事项已于2024年2月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为了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佛山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情况如下:

  [注]: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于本报告期后开立,暂未列示在上表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为了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4年3月25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放置情况如下:

  [注]: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开立的4个募集资金专户于本报告期后开立,暂未列示在上表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依据项目进展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113,421,336.42元,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做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2678号)。截至2021年7月1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2024年度,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情况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依据项目进展的真实的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513.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监事会以及保荐人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1号)。截至2024年2月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置换完毕。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投资有关产品情况。2024年度,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情况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也无对外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于2024年3月4日转出4,251.36万元到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资金监管账户。

  本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相关信息,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英利汽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英利汽车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管理及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披露与真实的情况相符。

  注1: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金属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已经建设完成但尚未完全达产,因产能尚在爬坡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导致成本比较高,本报告期收益为负数。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一致。实际效益为募投项目产出产品实现的净利润,按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

  注3:对照表以2023年度为本报告期填写列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投项目和延期事项的审议通过时间为2024年1月。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资本预算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一致。

  注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公司于2024年1月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鸿汉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青岛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长沙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天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合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林德英利(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

  ●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24.90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7.66亿元,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尚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预计担保额度并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

  根据公司2024年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规划,预计2024年度新增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4.90亿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40亿元。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相应类别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本担保事项有效期自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前述额度内分别代表其所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上述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差额补足等担保事项,具体金额以实际合同签署金额为准,如超过上述年度担保计划总额,应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述担保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额度为2024年度公司预计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取决于被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实际借款金额。在2024年度预计总额内,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真实的情况调剂使用,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各类担保额度不可相互调剂。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各类担保额度不可相互调剂。

  注2:本次预计担保额度并非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以各公司实际签署合同金额为准。

  注3: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林德英利(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Linde+WiemannSE&Co. KG(简称:林德维曼)属于境外股东,境内银行不承认该境外公司的担保效力,因此同意部分股东不同比例提供担保。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共计12家,其中全资子公司10家,控股子公司2家: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上海鸿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鸿汉资产总额9,934.92万元,负债总金额9,295.81万元,资产负债率93.57%,营业收入1,948.35万元,总利润-675.00万元,净利润-574.43万元,银行贷款0万元。(前述数据已审计)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模具制造;汽车用钣金与铝合金冲压件、滚压件及焊接件、注塑成型件、热压成型件的设计与制造;冲压模具、夹具、检具的设计与制造;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青岛英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模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作的产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长春鸿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长春鸿汉资产总额16,418.63万元,负债总金额14,588.04万元,资产负债率88.85%,营业收入0万元,总利润-360.40万元,净利润-269.36万元,银行贷款0万元。(前述数据已审计)

  2、注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299号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长沙英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长沙英利资产总额11,006.15万元,负债总金额11,045.66万元,资产负债率100.36%,营业收入2,405.15万元,总利润-735.67万元,净利润-735.67万元,银行贷款0万元。(前述数据已审计)

  6、经营范围:从事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夹具、检具的设计与制造;汽车用钣金与铝合金冲压件、滚压件及焊接件、注塑模压塑料件的设计与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7、成都英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都英利资产总额56,644.36万元,负债总金额18,088.80万元,资产负债率31.93%,营业收入46,374.92万元,总利润 3,418.11万元,净利润3,065.68万元,银行贷款0万元。(前述数据已审计)

  6、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铝合金制品、滚压保险杠、塑料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苏州英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苏州英利资产总额62,815.67万元,负债总金额35,744.25万元,资产负债率56.90%,营业收入72,459.20万元,总利润4,059.44万元,净利润3,645.73万元,银行贷款3,990.00万元。(前述数据已审计)

  6、经营范围:模具、汽车零部件制造、设计及有关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 (以上营业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7、天津英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天津英利资产总额60,702.42万元,负债总金额34,276.69万元,资产负债率56.47%,营业收入61,554.96万元,总利润-200.45万元,净利润-263.48万元,银行贷款9,306.39万元。(前述数据已审计)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焊接产品、注塑成型品、热压成型产品;表面处理加工;模具、检具、夹具的设计与制造;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佛山英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佛山英利资产总额70,877.92万元,负债总金额38,942.46万元,资产负债率54.94%,营业收入61,993.83万元,总利润929.21万元,净利润922.97万元,银行贷款0万元。(前述数据已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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